各学院(中心、研究院/所):
根据2012年6月18日江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校学位〔2012〕01号)精神,现将有关决议通知如下:
一、关于研究生补授博士、硕士学位的规定
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参照校教务处“关于学生补授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关于研究生补授博士、硕士学位的规定”制定如下:
对于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研究生,若在学期间被撤销处分,可于毕业后的一年内补授相关学位。
1、补授学位的研究生必须毕业时取得毕业证书。
2、补授学位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补授学位的申请书;
(2)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原件。
二、关于不能按要求交存学位论文的毕业研究生暂缓授予相关学位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寄送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的通知》((84)学位办字011号)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S4)学位字013号)规定,已经授予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将已经授予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每人各一份)分别寄送北京图书馆和国家科委科技情报研究所,且已授予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因故不能按要求交存学位论文的毕业研究生将暂缓授予相关学位,待博士毕业生两年内(硕士毕业生一年内)可以交存学位论文时再受理其学位申请事宜。
上述两项规定即日起实施,请各学院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研究生院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