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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推荐办法(江大校〔2013〕184号)

时间:2022-04-25 编辑:荆海涛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做好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和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工作,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江苏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以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推荐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此基础上推荐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四条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

第五条  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条件:

(一)论文在导师和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研究生学习刻苦努力,学风严谨,材料详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述准确。

(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理论、试验或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优秀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在本学科范围内有较高的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在理论、方法和实际应用上有创新点;取得重要成果,达到国内或省内相同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

(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在学期间除发表满足《江苏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学术论文外,至少再增加2篇被EI(或1篇被SCI(E))、CSSCI(或1篇被SSCI)收录的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且至少1篇本人为第一作者(SSCI收录可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五)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在学期间除发表满足《江苏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学术论文外,另至少增加1篇被EI、CSSCI收录(哲学、法学、教育学、文学、艺术学门类至少增加1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应正式发表),且本人为第一作者。

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研究成果通过省部级鉴定(前二名)或获市厅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六)发表学术论文等其他成果的认定同《江苏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要求。

(七)学位论文满足下列条件之二:

1.“盲审”成绩平均分高于85分,最低分不少于80分。

2.被半数以上的学位论文“盲审”评阅人推荐为优秀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

3. 被答辩委员会推荐为优秀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

(八)学位论文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作者所撰写的学位论文不参与评选。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为本年度上半年及上年度下半年在我校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在此之前一年内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也可参评,但申报材料中成果的限定时间严格限制为研究生在学期间。

第七条  评选办法:

(一)申报优秀学位论文的研究生,经导师推荐后,由本人在学位论文送审申请提出前填写好“江苏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拟报申请表”(表格可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向研究生院申报备案。

(二)申报优秀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必须于当学期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报批截止日期前申请学位论文送审,否则取消其本次优秀学位论文申报的资格。

(三)申报校优秀学位论文的论文“盲审”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实施。“盲审”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学院。

(四)学院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校优秀学位论文申请人填写“江苏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并附发表学术论文、获奖、专利等成果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学位论文一份,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五)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进行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数超过到会委员总数2/3者方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推荐名额一般不超过学院本年度上半年及上年度下半年学位论文总数的6%。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推荐材料进行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得票数超过到会委员总数2/3者方可获评校优秀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名额控制在本年度上半年及上年度下半年学位论文总数的5%左右,宁缺毋滥。

(七)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由研究生院向全校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发现入选学位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异议。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八)公示期结束后,由研究生院公布评选结果。从公示期限结束之日起15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再列入优秀论文名单。

第三章  江苏省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推荐

第八条  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条件:

(一)省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推荐在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原则上在上一年度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中产生。

(二)非校优但获学位后一年内相关成果确属优秀的上一年度授学位的学位论文也可申报参选。

(三)学位论文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作者所撰写的学位论文不参与评选。

(四)“盲审”工作未由研究生院负责实施的学位论文不得参与评选。

(五)被推荐的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在学期间及获得学位后一年内除发表满足校优博评选条件的学术论文外,至少再增加2篇被EI(或1篇被SCI(E))、CSSCI(或1篇被SSCI)收录的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且本人为第一作者(SSCI收录可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六)被推荐的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在学期间及获得学位后一年内除发表满足校优硕评选条件的学术论文外,至少再增加1篇被EI、CSSCI收录(哲学、法学、教育学、文学、艺术学门类至少增加1篇在SCD期刊上发表)的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且本人为第一作者。

(七)发表学术论文等成果的认定同《江苏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要求。

(八)学位论文满足下列条件之二:

1.“盲审”成绩平均分高于85分,最低分不少于80分。

2.被半数以上的学位论文“盲审”评阅人推荐为优秀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

3. 被答辩委员会推荐为优秀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

第九条  评选办法:

(一)学院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省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申报人填写“江苏大学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并附发表学术论文、获奖、专利等成果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学位论文一份,报研究生院。

(二)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生院组织专家组根据推选条件进行讨论评审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省下达的推优指标评选出我校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

(三)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由研究生院向全校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发现推荐的学位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异议。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四)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生院按分配限额向省教育厅申报。

第四章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

第十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推荐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研究生院负责实施,择优推荐。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江苏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证书”,省学位委员会颁发“江苏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证书”,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证书”,并在全校范围内表彰,表彰决定作为个人业务档案归档。

(二)获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及其导师,奖励作者500元,奖励导师1000元。获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及其导师,奖励作者1000元,奖励导师2000元。

(三)获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及其导师,奖励作者1000元,奖励导师2000元。获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及其导师,奖励作者2000元,奖励导师4000元。

(四)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的研究生及其导师,奖励作者1万元,奖励导师1万元。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及其导师,奖励作者3万元,奖励导师3万元。

(五)被评为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和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以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导师,其奖金不重复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已获批的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如发现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取消对其作者及导师的表彰并予以公布,直至取消该作者的相应学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入学的研究生开始实施,2012年9月及之前入学的研究生新旧办法均可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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