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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研究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相关资助管理办法

时间:2017-11-17 编辑:梁浩 点击:

江大校〔2017183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拓宽学术视野,活跃学术思想,同时提高学校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赴境外交流学习资助经费主要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经费、省财政优势学科拨款中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经费(以下简称“省优势学科拨款”)和学校自筹经费。其中,国家留学基金委等上级部门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和经费使用按照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执行;省优势学科拨款和学校自筹经费的资助标准和经费使用规定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我校规定学制年限内的中国籍全日制在读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

(二)申请交流学习的单位为境外高校或研究机构,且拟参与交流学习的项目应与研究生本人的专业和研究方向紧密相关。

(三)外语水平符合拟前往高校或研究机构的语言要求和我校公派出国(境)研究生外语水平要求。

(四)持有境外正式机构的交流学习邀请函。

(五)导师同意派出,并愿意作为申请人的担保人。

(六)境外交流学习期限:博士研究生一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三个月及以上。

(七)研究生境外交流学习结束后必须回国返校继续攻读博(硕)士学位,且返校时间原则上距拟毕业时间至少一学期。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赴境外交流前,填写《江苏大学研究生赴境外交流申请表》,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学院(科研机构,下同)提交申请材料。

(二)学院对申请人拟参加交流学习的内容、学术水平等审核后交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对学院提交的材料复核后,确定资助额度并做好备案工作。

(四)申请人交流活动结束回国返校后,研究生院与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共同落实资助经费的发放工作。

第六条  经费资助额度:

(一)成功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的研究生参加交流学习的经费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承担,不足部分研究生本人自行承担,具体详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每年下发的“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等相关通知。

(二)未成功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但获得泰晤士、QSUSNEWS等世界大学排行榜前200名高校以及“江苏大学研究生赴境外交流学习高校或研究机构目录指南”中所列高校或研究机构邀请且如期交流学习的研究生,若所在学科为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则由优势学科拨款资助其交流学习经费总额的80%,但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出国交流19.6万元、6个月5.3万元、3个月3.15万元,其余经费由导师的科研课题经费、研究生自筹经费共同承担;若所在学科为非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则学校自筹经费资助其交流学习经费总额的50%,但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出国交流16万元、6个月3.5万元、3个月2.25万元,其余经费由学科建设经费、导师的科研课题经费、研究生自筹经费共同承担。

(三)未成功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且其境外交流学习高校不属于泰晤士、QSUSNEWS等世界大学排行榜前200名高校以及“江苏大学研究生赴境外交流学习高校或研究机构目录指南”中所列高校或研究机构的研究生,可获得的资助额度为1万元或0.6万元,具体详见《江苏大学学生留学交流经费资助管理办法》(江大校201556号)第十四条,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其余经费由学科建设经费、导师的科研课题经费、研究生自筹经费共同承担。

第七条 研究生赴境外交流学习前须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制订境外交流研究计划;在境外交流学习期间与导师保持经常性联系,认真做好学习研究工作,定期向导师汇报学习研究进展情况。研究生赴境外交流一年及以上的必须与前往的境外高校或研究机构联合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

第八条 研究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结束后必须按期回国,回国后向所在学院(学科)提交总结报告,并在学校或所属学科内公开举行学术报告会,报告内容为交流活动的学术体会、学术动态或本人提交的学术论文。

第九条 资助经费的发放。申请人赴境外交流前征得导师同意后从学科建设经费或导师科研经费中预支出国交流的部分费用,回国返校后考核合格者根据其享受的资助额度予以报销。

第十条 申请人赴境外交流学习的活动内容必须严格按学校的批准方案执行,留学期间不得绕道,不得擅自改变或增加出访国家、地区,不得改变身份。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变更研修国家、地区或学校,擅自提前或逾期回校;或者在境外从事与留学研修计划无关的活动等均属于违规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返校后其资助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申请人赴境外交流期间,学制年限内正常享受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等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十二条 已获国家留学基金或学校基金资助、正在国(境)外学习、持有国外长期居留证或已获国(境)外奖学金资助的研究生不再享有资助机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7525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资助管理办法》(江大校〔2010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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