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培养工作 >> 创新工程 >> 规章制度 >> 正文

江苏大学学生留学交流经费资助管理办法

时间:2014-08-19 编辑: 点击:

江大校〔2015〕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和实施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进一步推动和鼓励我校学生赴海外交流学习,学校特设立学生留学交流经费。为了做好经费的规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年投入5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学生赴海外留学交流学习或参加出国类外语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赴海外交流学习包括赴海外公费或自费留学,参加在海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到海外学校(或经过学校认证的教育机构)进行交流学习,到海外实习、实践(含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短期课程学习)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出国类外语考试包括雅思考试(IELTS)、托福考试(TOEFL)、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E)、研究生管理科学入学考试(GMAT)、德福考试(TestDaF)、德国高校外国申请者入学德语考试(DSH)、法语水平考试(TEF)、法文水平考试(TCF)、日语等级考试(JLPT)、韩国语能力考试(TOPIK)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中国籍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六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组织观念强。

第七条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积极参加海外交流学习或出国类外语考试,获得学校资助后乐于为学校开展海外交流学习和出国类考试项目服务。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江苏省优秀学生干部、江苏省三好学生、校长奖学金、校三好标兵、江苏大学十佳青年学生、江苏大学励志之星等奖项、荣誉者,优先获得资助。

第三章 赴海外交流学习资助标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当年赴海外留学,攻读硕士学位,学校奖励每人3000元;攻读博士学位,学校奖励每人5000元。

第十一条 学生应邀参加在海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做学术报告,符合第九条规定者,学校按照会议注册费及国际旅费等实际发生费用资助,以5000元为上限;其他学生,学校按照会议费及国际旅费等实际发生费用资助,以2000元为上限。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在海外举行的“三国三校”国际学术研讨会,资助标准如下:

(一)经选拔的参会学生的国际旅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学校承担。

(二)自费参加的学生资助同本《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江苏高校学生海外学习政府奖学金项目,参照江苏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 学生到国家教育部认可的海外学校(或经过学校认证的教育机构)进行学年(学期)交流学习,且时间达3个月及以上。符合第九条规定者,学校资助每人10000元;其他学生学校资助每人6000元。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学校推荐的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短期课程学习等项目,符合第九条规定者,学校最高资助每人5000元,其他学生学校资助每人2000元;参加赴海外带薪社会实践活动,符合第九条规定者,学校最高资助每人2000元,其他学生学校资助每人1000元。

第十六条 一年级学生赴海外交流学习,以选拔时间的当学年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资助标准。其他学生以选拔时间的上学年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资助标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攻读不同学位的各学习阶段可分别获得一次资助,毕业当年赴海外留学者可增加一次资助。同一阶段多次赴海外交流学习者,以其应获资助的最高额度给予资助;如前期已获资助,则按其应获资助额与已获资助额差额进行补足。

第四章 参加出国类外语考试资助标准

第十八条 在校期间获得相应的出国外语类考试成绩,报销标准如下:

(一)雅思考试(IELTS)6.5分及以上、托福考试(TOEFL)85分及以上、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E)310分及以上、研究生管理科学入学考试(GMAT)600分及以上、德福考试(TestDaF)4级及以上、德国高校外国申请者入学德语考试(DSH)2级及以上、法语水平考试(TEF)699分及以上、法文水平考试(TCF)380分及以上、日语等级考试(JLPT)2级及以上、韩国语能力考试(TOPIK)5级及以上的学生,报销全部考试报名费用。

(二)雅思考试(IELTS)6分、托福考试(TOEFL)79—84分、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E)290—309分、研究生管理科学入学考试(GMAT)580—599分、德福考试(TestDaF)3级、德国高校外国申请者入学德语考试(DSH)1级、法语水平考试(TEF)361—698分、法文水平考试(TCF)300—379分、日语等级考试(JLPT)3级、韩国语能力考试(TOPIK) 4级的学生,学校报销一半考试报名费用;报销后再次参加考试,并符合本条(一)规定者,学校就差额部分另行报销。

第十九条 其他语种能力测试报销办法参照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在攻读不同学位的各学习阶段参加出国外语类考试可分别获得一次全额考试报名费资助。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到学生工作处申请资助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当年赴海外留学,离校前提供留学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是否获得留学学校奖学金等有关证明;待学生在留学学校报到注册后,提交报到注册证明材料。

(二)学生应邀参加在海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做学术报告的,提供邀请函、做学术报告证明、有关获奖证书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实际发生费用的凭证材料等。

(三)学生参加在海外举行的“三国三校”会议,江苏高校学生海外学习政府奖学金项目,以及到海外友好学校(或经过学校认证的教育机构)进行交流学习,到海外实习、实践(含专业实习、社会调研、文化交流、短期课程学习等),提供入选通知、有关获奖证书的原件、复印件等。

(四)学生参加出国外语类考试,并取得相应考试成绩,提供成绩单原件、复印件及考试报名费缴纳凭证。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奖励资助条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将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学生名单、学生银行账号及资助金额函告财务处,由财务处将奖励资助款项一次性划入学生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留学交流经费奖励资助申请、审核、发放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季度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对经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海外交流学习期间有违法违纪或逾期不归现象者,学校将根据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额奖励资助款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应条款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京江学院参照本《办法》并根据学生实际制定本学院相关规定,所需经费由京江学院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学生留学交流经费资助管理办法》(江大校﹝2013﹞189)同时废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