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强化研究生教师立德树人意识,加强研究生教师队伍建设,鼓励研究生教师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持续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研究生教师评选遵循“公平公开、择优遴选、宁缺勿滥”的原则,遴选“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优秀研究生教师。
第三条 优秀研究生教师评选分为“优秀研究生任课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和“优秀研究生导师团队”三类。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评选的组织与表彰工作,各学院(含中心、研究院/所,下同)负责本单位优秀研究生教师的材料审核与推荐工作。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五条 优秀研究生任课教师评选范围为我校正式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
第六条 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范围为我校正式并在实际指导研究生的专职导师。
第七条 优秀研究生导师团队评选范围为由研究生教师(含 外单位人员)组成的共同指导研究生的实质性团队。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优秀研究生任课教师评选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品德高尚,治学严谨,恪守学术道德,团结协作,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 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研究生教学,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三年及以上。
4. 熟悉学科前沿动态,能认真做好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内容完成情况优秀,注重因材施教和对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授课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5. 积极开展研究生教学的研究与改革工作,在教改研究、教材建设、精品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较突出的成果。
6. 所授课程研究生评教综合成绩优秀,课程教学水平得到广大师生的认可。
第九条 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品德高尚,治学严谨,恪守学术道德,团结协作,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 能全心投入研究生培养,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将教书育人、实践育人贯穿于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业等方面实际困难,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到位,得到学生尊敬爱戴,有指导学生的感人事迹。
4. 作为第一导师,至少应已完整地指导过两届研究生。育人成效显著,在国内同行中获得公认的人才培养成就。
5. 所指导的研究生思想品质好、学术水平高、学位论文质量高,思维活跃、创新实践能力强、取得突出成果。近三年来所指导的研究生普遍参与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发表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等。
第十条 优秀研究生导师团队评选条件。
1. 团队具有稳定的合作关系,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团队成员为人师表,责任心强,结构较为合理(一般不少于 5 人); 团队负责人学术水平高,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团队成员共同承担课题、共享研究平台、共有科研成果、共同完成研究生指导工作,具有良好的协同创新精神。
2. 团队应有规范的管理办法,注重研究生的全方位管理,具有分层分类的管理模式。研究生培养计划科学合理,研究生培养模式在校内外有影响力和示范性。
3. 团队在培养研究生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团队培养的研究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参与省部级及以上课题的比例高、公开发表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省部级及以上科 研奖励。
4. 在长期稳定的合作中,形成了鲜明的团队精神和团队文化。具有良好的学术科研氛围,温馨的工作环境,团队凝聚力、向心力强。
第十一条 近三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申报优秀研究生教师:
1. 获省级及以上研究生教育成果奖励;
2. 获省级及以上研究生精品课程、优秀教材;
3. 获省级及以上研究生教改项目或相关课题;
4. 指导的研究生获省立项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
5. 指导的研究生发表本学科顶级期刊论文;
6. 指导的研究生在省级及以上学术竞赛中获奖或获其他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7. 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被评为省级优秀学位论文;
8. 指导的留学研究生按期授学位率高、质量好。
第十二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优秀研究生教师”评选:
1. 师德师风存在问题的;
2. 出现教学事故的;
3.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在思想政治、安全保密等方面发生严重问题的;
4.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
5.指导的研究生课程考试或其他考核有不合格的;
6.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违反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的;
7.指导的研究生毕业率低,或有未被授予学位的;
8.指导的研究生在国家、省和校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不合格的,或同一年度出现2篇次及以上送审不合格学位论文的;
9.其他不适宜参加优秀研究生教师评选的情况。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 优秀研究生教师的评选采取个人申报与推荐的方式进行,其中采取推荐方式的可由至少5名研究生联名推荐或学院推荐。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1.申报人需填写《江苏大学优秀研究生任课教师申报表》、《江苏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申报表》或《江苏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团队申报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研究生联名推荐或学院推荐的,还需填写《江苏大学优秀研究生教师推荐表》。
2.各学院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数超过与会委员总数2/3者方能提交研究生院。
4.研究生院对各学院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申报材料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
5.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数超过与会人员总数2/3者方可作为学校优秀研究生教师候选人。
6.经专家组评审确定的候选名单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为优秀研究生教师获得者分别授予“江苏大学优秀研究生任课教师”、“江苏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荣誉称号,为优秀团队获得者授予“江苏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团队”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获评学校优秀研究生教师的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省相关评选。
第十七条 获评三年内,学校对优秀研究生教师在相关资源分配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优秀研究生教师经验交流会、宣讲会,推广其先进的育人方法,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学校对获评的优秀研究生教师在校内外进行深度报道、广泛宣传,树立典型,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校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优秀研究生教师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评选工作以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 优秀研究生教师的评选向一线教师倾斜,严格控制领导干部比例,校级领导不参加评选。
第二十二条 评选中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或获奖者发生与本评选办法要求相违背的行为时,将予以撤销表彰、通报批评、停止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