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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暂行办法

时间:2016-09-05 编辑: 点击:

江大研〔2016〕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质量是决定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因素,是评价学科发展质量和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指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的精神,为更好地发挥课程学习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以下简称“评教”)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和“以评促教、重在提高”的原则。

第三条 评教指标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第四条 评教方式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专家评价及教学管理人员评价。

第五条 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评教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非学位课程的评教由各学院(科研机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常规评教

第六条 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详见《江苏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提交课程考核成绩后,选课研究生即可登陆管理信息系统对该课程进行网上评教。

每门课程须经五分之四以上的应参与学生评教,评教结果方为有效。

第七条 各学院每学期对本单位开设的全部课程进行每门不少于1次的教学检查,对检查结果做出书面评价,由学院收集汇总教学检查意见及评价结果,并报研究生院。

第八条 研究生院组织研究生教育督导及有关专家不定期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抽查。对于抽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按照《江苏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院结合学生评教、学院评教和管理人员抽查情况,综合确定课程的最终评教结果。

第十条 评教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一条 在课程教学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任课教师无故缺课或擅自调课,该课程本学期常规评教等次为不合格。

第三章 分档评教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对当年开设的研究生学位课程(含公共学位课、基础理论课、核心专业学位课)进行分档评教,评教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十三条 分档评教的课程评价内容除分档评教指标体系外,还包含自设教学要求,即申请人(课程组)结合课程在本学科中开设的必要性以及培养人才的理念、目标自我设定的不超过5项与本课程密切相关的特色目标。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位课程分档评教采用申报制。除研究生公共学位课接受个人申报以外,其他学位课程必须以课程组申报。此外,申请人(课程组)统一填写A档课程申报表,B档课程不单独接受申请。对未能获评A档的学位课程将依据评教结果给予B档或以下等级的评价。

第十五条 对未申报分档评教的研究生学位课程直接进行常规评教,其中常规评教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课程为C档课程,否则为D档课程。

第十六条 根据分档评教结果,在计算课程酬金时,A、B、C档课程的课程酬金分别乘不同的系数,予以差别对待,具体系数分别为1.5、1.2和1.0。A、B档课程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分档评教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工作分两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评教采用主观评价与量化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二)第二阶段会评在量化指标完成度高的课程中,由专家根据自设目标的合理性、实施难度,以及在第一阶段获取的主观评价意见等,综合评定课程等级。会评专家由研究生院在会前聘请。

第十八条 为发挥好A档研究生学位课程建设成果的示范辐射作用,推动研究生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相关课程每学年应在全校范围内开设不少于2次的公开示范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院、研究生院应认真分析各门课程评教结果,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并持续跟踪改进情况。

第二十条 常规评教不合格课程和分档评教为D档课程的任课教师,由研究生院和学院视课程情况,做出限期整改或停止聘任其担任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如教师对研究生网上评教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提出复议,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以现场听课、组织研究生座谈和查阅教学资料等形式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当年度常规评教等次为“优秀”是研究生任课教师参加江苏大学“最受学生欢迎的十佳教师”评选的优先条件。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学位课程分档评教获评“A档”的课程,学校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优秀研究生课程。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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